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针对不同的出版物,分别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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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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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